⒈ 财产税。
引《新唐书·食货志一》:“凡庸、调、租、资课,皆任土所宜,州县长官涖定粗良,具上中下三物之样输京都。”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三编第二章第四节:“唐玄宗 在租庸调外,又创资课。所谓资课,就是财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