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晚婚是犯法?律法如何惩治大龄剩男剩女的 古代晚婚是犯法还是犯罪

日期:2023-08-08来源:历史趣闻人气: 我来评论


  当今社会“剩男剩女”现象极为普遍,但这属于个人意愿。而在古代,男婚女嫁不仅关乎人们的生理需求和社会稳定,更关乎人口的繁衍和国家的持续发展。既然是家和国的大事,男婚女嫁就不仅仅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了。而且,“媒妁”不仅仅是来自民间,只要男女双方达到了一定的年龄,具备了履行夫妻义务的生理和心理条件,国家便会促使完婚。因为“男有室女有家”后,阴阳调和了,人心才安定,社会才稳定和谐。

  孔子认为:“男二十而冠,有为人父之端;女十五许嫁,有适人之道。”也就是说,《周礼》规定的,男不超过三十而娶,女不超过二十而嫁,指的是成婚要在这个年龄以内,而非是此年龄是最低值。齐恒公曾令“丈夫二十而室,妇人十五而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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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秋战国时期,首次出现了统治者出于自身政治需要通过法令制定强制性婚龄,要求早婚,这也是国家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干涉。越王勾践为报吴仇,卧薪尝胆,号召人民提早结婚多生育人口,积蓄力量以战败吴国“男子二十不娶,女子十七不嫁,要罪其父母。”

  秦代的结婚年龄女子应该在十五周岁左右,因为秦始皇的女儿华阳公主在十五岁的时候与王翦将军结婚,只因为秦始皇希望王翦能帮助他完成吞并天下的霸业

  汉代在有关赋税的立法中直接涉及到了婚龄问题。《汉书·惠帝纪》中:“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也就是说,在十五岁到三十岁之间还没嫁出去的女子规定要交国家规定税款的五倍,足见惩罚的力度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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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书•武帝纪》记载,司马炎就曾要求,“制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长吏配之。”女孩子到17岁了,如果父母不将其嫁出去,那么地方官府就要给她找对象,逼其强行嫁人。到了南北朝时,如果女孩适龄不出嫁,家里人都要跟着坐牢,即“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

  唐太宗贞观令:“男二十,女十五。”唐玄宗开元令:“男十五,女十三。”李斌城在《隋唐五代社会生活史》中对唐代女子实际出嫁年龄做过统计,如下图所示:

  宋代沿袭了唐开元制定的敕令“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但对对婚龄没有强制性规定,因而在宋代出现了“晚婚”的风气,女子初婚年龄最大的27岁,平均年龄17岁,男子初婚年龄最大36岁,平均年龄24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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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会典》规定:“凡男年十六,女年十四以上,并听婚娶。”

  《大清律例》明确指出男女结婚应该在适合的年龄到达时就嫁娶。“男女婚姻各有其时,或有指腹,割衫襟为亲者,并行禁止”。《钦定大清通礼》规定,“男年十六以上,女年十四以上,身及主婚者,无期以上服,皆可行。”清代婚龄总体上逐渐稳定在十六岁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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