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末血泪史:遭遇屠杀 一斤半大米要价六千 明末血祭

日期:2023-08-08来源:历史趣闻人气: 我来评论


  关于明末张献忠吃人的传说非常多,相关的争论也非常多。其实,吃人的并不止张献忠,土匪、军阀、野兽都有吃人行为,只不过,张献忠太出名了,所以罪名都被推到了他的身上。谁叫你是全国知名的流寇呢?不黑你黑谁?当然,也有为张献忠平反过头的,认为他根本没有吃人,这也不符合历史。事实上,张献忠杀人也是为了供军食,这个在当时属于很普遍的现象。要知道,在崇祯年间,全国范围内的吃人事件并不少见。如崇祯元年陕西大饥时,“饮人骨以为薪,煮人肉以为食”。崇祯九年,山西大饥,人相食。崇祯十年,浙江人相食。崇祯十二年,河南人相食。崇祯十三年,山东、河南、山西、陕西等地人相食……因此我才说,四川吃人事件并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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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时,在四川就有一股土匪叫“摇黄贼”,因为抢不到粮食,就以人为食。当时那些吃人的土匪都号“土暴子”,经常以人为粮。而且吃人还吃出了名目:比如下羹羊、饶把火、合骨烂等,这些名目到底是什么样的,我就不解释了。杀人手段更是不输电锯杀人狂。怎么玩呢?我还是直接引用文言文原文吧,就不翻译了:炮烙吊烤后,尽杀绅士及军民老弱男妇,掳其少妇幼子女入营。所获壮丁,用湿牛皮条绳之,文其面背粮,无人得脱。积尸遍地,臭闻千里。每以小儿抛空中,下用长枪刃接儿承之,使儿横签刀上,手足抓跑如飞状。众则哄然大笑。又见将人活绑树上,于肘下戳洞,盘出其肠,缠其身以为乐。又见将小儿提手足,以儿头撞钟,鸣则髓出,众皆称快。大家看到是不是觉得很邪恶,很恶心?其实还好,这还不是最恶心的记载,更恶心的记载各位还是直接去看当事人欧阳直的记载吧,我自己都看了想吐。所以,只要这帮土匪去过的地方,都是“人烟俱绝”。而且川南、川北的人们害怕“土暴子”的程度超过了害怕张献忠,可见这帮人残暴到了什么地步。

  到了顺治四年,由于当时四川战乱不止,生产没有恢复,再加上自然灾害仍在继续。因此,吃人的现象变的更加严重。很多人死了后,马上就会被其他人割了吃掉。最后他们活人也不放过,连明朝大学士刘宇亮的儿子都不能幸免,被土匪抢去吃掉。这样一来,很多地方就人迹断绝,被虎、豹等野兽占领。像清军第一次去成都的时候,就发现成都已经成为野生动物园,城内外“皆野树丛莽”,导致清军只能在城上建造营地,以防虎豹。然而几年后,连死尸也没了,蛇鼠之类的都被吃光了,这导致虎豹也无法在这片土地上生存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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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时候的四川,一斗米价已经暴涨到了30到50金,因此还出现了人肉市场。如在茂州(今茂汶),男子肉就是每斤七钱金,女子肉每斤八钱金。形成了米贵人贱的局面。所谓30金,就是30两银子的意思。根据我的换算,明代1斗大致为1.54斤,明代1两约为37.3克,明代1斤为595克,1钱则为3.125克,现在国内白银价格约为一克白银3.18元。也就意味着,1.54斤的大米,如果折算为现代的价格的话,37.3克×50两×3.18元=5930.7元,595克人肉的价格则是: 3.125克×8钱×3.18元=79.5元。你们看,这价格差距有多大?

  根据清朝《烬余录》的说法:四川死于献贼(张献忠)之屠戮者三,其死于摇黄之掳掠者二,因乱而相残杀者又二,饥而死者及二,其一则死于病也。这个数字有意把清军和明军给隐去了。其实,明清两军也吃人。当事人欧阳直就提到过明军的吃人的事。他说,每次听当兵的说某处饥人食人肉某处某处被其人食,他还不相信,后来一个他信得过的人告诉他,我辈久无粮食,都是靠以人为食啊。他这才相信是真的。至于清军,总兵马化豹在塘报中就提到:“凡捉获贼徒,未奉职令正法,三军即争剐相食。本职若敢妄言,难泯官兵之口。”可见,清军也是一样吃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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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欧阳直后来毫不客气地说:自从顺治二年到六年,四川九府一百二十州县,只有遵义、黎州、武隆等处免于屠杀,上南一带稍有孑遗。其余地方都被屠尽杀绝,并无人种。这些人初则采芹挖蕨,继食野草,剥树皮。草木俱尽后,人遇则相食。可见,明末清初四川遭到的破坏有多严重,以至于后来清朝不得不进行湖广填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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