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流行“试婚” 女孩十七岁不嫁人父母有罪 唐朝流行的服装

日期:2023-08-08来源:历史趣闻人气: 我来评论


  女孩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不娶,其父母受罚”。为了鼓励多生育,当时还规定:生丈夫,二壶酒,一犬;生女子,两壶酒,一豚。生三人,公与母;生二人,公与之饩。

  古人的婚嫁为何也会“先上车后买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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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人离不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约束,有着种种的规定和制度,但在某些方面其实比现代社会更为开放。在男女婚嫁的年龄问题上,古代就有着严格的规定,周代就规定男子婚姻是二十至三十岁,女子是十五至二十岁。在《墨子·节用篇》中说,昔日圣王为法曰:“丈夫年二十毋敢不处家,女子十五毋敢不事人。”如果到了规定年龄不结婚的,要强制结婚。古代强制婚姻的方式叫“会婚”,《周礼》有言:“掌万民之判……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违者掌管万民婚事的媒氏们就要强制执行。”《周礼·地官·媒氏》还记载:“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不用令者,罚之。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之。”男女婚恋,官方下达文件规定:每年的阳春三月,为祭祀社稷的日子,没有性伴侣的年轻男生女生自由交往,“奔淫不禁”,违者还罚之。

  如果多生育还会有奖励,《国语·越语》上载越王勾践兵败后居会稽之山,卧薪尝胆,欲速报吴雪耻,可是“令壮者无取老妇,令老者无取壮妻。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不娶,其父母受罚”。为了鼓励多生育,当时还规定:生丈夫,二壶酒,一犬;生女子,两壶酒,一豚。生三人,公与母;生二人,公与之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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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时的统治者为什么如此热衷于做红娘,如此积极地倡导和鼓励多婚多育呢?多婚多育,便可增加劳动力,加快生产力的发展,还可补充兵源,兵力强壮了,才可征服其他的国家,让自己实力更雄厚。

  到唐代时,出现了试婚风俗,有了现存最早的试婚契约《优先婚前同居书》。据敦煌遗留的文献了解到,当时敦煌地区的唐人有试婚的风俗。斯六九六五卷子,《敦煌遗书总目索引》标为“断片”,“断片”原文被忽略而未录出,其实在那断片上通过微缩胶卷还能看见这卷残文的标题:《优先婚前同居书》。《优先婚前同居书》是男女双方在正式婚配前实行试婚而同居时的一种文字协议。

  《下女夫词》中说到一件事,说一个少女在对男方中意后表示:“立客难发遣,展褥铺锦床。请君下马来,模模便相量。”“展褥铺锦床”,为当时的婚俗之一。意思说的是女方对男方中意了,就要为新房起床、设帐,以便夫妻共同生活,即准备同居。于是请男方下马来“相量”,双方拟定《优先婚前同居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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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先婚前同居书》具体内容虽然无法可考,但从西域在中古时代流传的试婚风俗中,可以寻得一些当时敦煌唐人试婚的风俗。

  例如《晋书·大宛传》云:大宛“其俗娶妇先以金同心指环为聘,又以三婢试之,不男者绝婚。”说的是男女先订下婚约,女方再以三个女奴来试婚,如果发现男方性功能有问题的话可以绝婚。大宛是古西域三十六城国之一,北通康居,西南邻大月氏,盛产名马,而大月氏这一城国则在敦煌与祁连山之间,不能否认这些地区性文化对敦煌唐人丝毫没影响。

  所以说,古代其实一点不比今人保守,当然当时的试婚与当今的未婚同居现象不能等同起来,但也不是我们想象中那般礼教深严。现今未婚同居是见怪不怪了,第四次单身潮的肆虐,不知道将来是不是也会仿照古代颁布一条条例,规定大龄男女青年必须在多少岁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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