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8-08来源:历史趣闻人气: 我来评论
据中国历史第一档案馆的牛创平统计,在清代268年当中,涉及一、二品官员(大约也就是今日部级以上官员)的经济犯罪案件共有108件,案中被判刑的一、二品官员共有157人,其中死刑立决的68人,斩、绞监候也即死缓的47人,其他刑事处分的4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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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经济问题获刑事处分之外,还有大量官员因各种问题(主要是经济问题)而受到行政处分。清代的行政处分,大约可分为罚俸、降级、革职三种基本类别。罚俸,即对责任官员扣发俸饷(应得正俸),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一年等。曾国藩这样的封疆大吏,都曾因自己推举的武状元在年度测试时臂力没过关而承担连带责任,被罚俸六个月,以致曾国藩无力给家人汇款,多次在信中叫苦。降级则分降级留任与降级调用两种。降级留任是照所降之级食俸,仍留任;降级调用则是实降调任。凡降调而级不足以及无级可降,则议革职,又有革职留任、革职、革职永不叙用三种。革职永不叙用最为严厉,基本上宣判了官员的仕途死刑。革职留任与革职的处分则比较有弹性,官员有足够的运作空间,去“一二三四,再来一次”。
传统中国的制度,常常是太极的形状,有阴有阳。问责制度若是阳,则开复制度可视作阴。“开复”是清代政制的专门术语,简单说即是官员复出。更准确地说,则指对受到罚俸、降级或革职处分的官员,在一定程度上恢复其俸禄、级别和官职。
受到行政处分的官员,常以各种手段谋求开复。如果不获开复,官员就没有升迁机会。学者闫文博发现,开复可使官员重新获得“升转迁”的权利,而未获开复的官员则没有这种资格。乾隆二年(1737年),原任四川巡抚的杨馝疏请以中江县知县铁景曾升补眉州知州,但吏部审查发现,铁景曾在任内被降职二级,尚未开复,因此不准其提升。
某种意义上,受罚官员获得开复,即是迎来其政治生命的第二春。既然如此,受罚官员自会千方百计去谋求开复。有趣的是,他们甚至会采用向皇帝老儿行贿的方式。学者牟润孙《论乾隆时期的贪污》、《论清王朝富盛时期的内帑》两文,就细致地揭发了此种现象。官员秘密交罚款赎罪,盛于乾隆时期。他们私下交纳的巨额罚款,少部分用于公共事业如河工等,大部分则纳入内务府,进入皇帝的小金库。值得注意的是,这与夺俸的性质不一样。交罚款赎罪是私人向皇帝的秘密行贿,而夺俸是公开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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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朝密记档记载大臣李质颖的一封奏折,称因自己在浙江巡抚任内未能参奏某位获罪大臣而愿罚银十万两,在粤海关任内奏事错误愿罚银2万两,还有其他杂七杂八的倒霉事,总计愿罚银25.6万余两。他要求以分期付款的形式按揭还罪,获得了乾隆的许可。在每年支付1.5万-2万两赎罪银的同时,李质颖依旧可以做官。而以其为官的公开年收入来算,李质颖很难支付此笔巨款,则他不得不变本加厉通过另外渠道敛财,也可想而知。
在私下向皇帝行贿以赎罪之外,被革职的清代官员还可以通过公开“捐复”的形式复出。学者许大龄《清代捐纳制度》一书考论甚详。凡革职离任官员,其原来的官职等级、头衔、花翎都可捐复。有些甚至可以捐得比原先等级更高的官衔,只是不得补用而已。据陆陇其日记,在康熙年间人们还以捐复为耻,不好意思公开谈说。而许大龄指出,在乾隆之后,捐复被制度化,成为常捐,“捐复一项,几等恒河沙数,人皆视作固然,不以为耻矣。”
行贿或捐复之外,有些官员还能因为与皇帝的私人关系而复出。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工部尚书王鸿绪开浚京城河道,因经费动用问题遭到部议,被革职留任。但河道工程一结束,康熙就赐他官复原职,理由是他治河有功。这看上去有点诡异,不过如果我们知道他跟康熙的私人关系就可以理解了。康熙下江南,曾住在王鸿绪家,亲笔御书匾额、诗扇、楹联,并称“此地以金丝桃胜于他处”。此外,王鸿绪还常常密折奏事,双方讨论的话题有时相当私人,甚至包括苏州美女被骗一类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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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令人称奇的是,不但活的官员能开复,死的官员也能开复。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福建水师提督叶相德在军营病故,乾隆想起叶相德的诸种功劳,深为轸惜,就下旨将他“在福建提督任内革职之处,著加恩开复,并加赠太子少保”。
从皇帝的角度看,允许官员复出,也是治理术的一部分。乾隆曾说:“从前曾有捐复之例,复经部议删除,第念此等人员内,未尝无可及锋可用之人。若以微眚淹滞多年,亦觉可惜”。既然可用,就算它有时偷主人的鱼吃或跟邻居的猫眉来眼去,也是可以容忍的———不妨薄施惩戒,做做样子,风头过了,再让他低调复出,继续效命。
但官员复出也是把双刃剑,如果犯事官员都可以轻松复出,那么其行为很可能将更无廉耻,问责制度也将形同虚设。所以乾隆又皱着眉头说:“(官员)若即被严参,于获罪受震之后,审明复职,而靦然不以为耻,则后此之荡检踰闲,恐不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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