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前公益组织:赈济灾民开办平民学校 最早的公益组织

日期:2023-08-08来源:历史趣闻人气: 我来评论


  社区自治是近年来基层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形式。殊不知100年前的清末民初,苏州也曾一度出现过类似的社区自治组织——市民公社。这是一种按城镇街道区域划分、主要由商人领导和组织的市民自治组织。这种组织形式在全国极为罕见,档案史料也极为珍稀。保存在江苏省苏州市档案馆的苏州市民公社档案因此被列入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成为国家级的珍贵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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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最早的市民公社,是成立于宣统元年五月(1909年7月)的观前大街市民公社,其区域范围东自醋坊桥起、西至察院场口止。观前大街市民公社成立的初衷是救火。观前大街地居要冲,店铺林立,人烟繁盛。由于救火设施如水龙、水井等缺乏,加之市民普遍没有救火常识,扑救时领导乏人、组织不力,观前大街商号、居户屡屡蒙受火灾损失。怡和祥洋货店经理施炳卿、振源永绸缎庄店主蒋仲君等商界领袖痛定思痛,发起各商号、居户,成立市民公社。

  根据《观前大街市民公社简章》:年满二十五岁、住居或营业本街一年以上、按时缴纳社费者方可成为社员;市民公社的干事(社长)、评议员由全体社员公推,以一年为任期;工程、经费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经评议员过半数赞成方可通过;另设书记、会计、招待、调查、收费、工筑、消防等各部门职员;各职员均不支取薪酬。可以说,市民公社具有较为明显的社区自治性质。

  其办事范围除上面提到的救火外,还包括辖区内修街筑路、通沟凿井、清洁卫生等公益类的市政建设。而筹办此类市政建设,除了需要谋划有方、组织得当外,还需要大量的经费。观前大街市民公社的经费来源主要有社员社费、热心人士的赞助费、县署等政府部门的补助费等,重大的工程还会向社员征收特别费。

  为保证经费收支的规范有度,市民公社设立会计部,负责经费收支、核造预决算;为保证经费收支的公开透明,每届年会时由会计部印发年度收支报告书向全体社员公布,大到置办一套消防水龙,小到购买一把铜锁,一一记录在卷,每项开销甚至细微到几分几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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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观前大街的示范带动下,渡僧桥四隅、金阊下塘东段、道养(即道前街、养育巷区域)等3个市民公社于次年成立。此后,在将近20年的时间里,苏州市区见于记载的市民公社共有30个之多。其组织架构、办事范围与观前大街市民公社大体相仿。1921年2月,各市民公社在云锦公所联合组成苏州市民公社联合会,以互通声气、协调事项、扩大影响。1922年以后,苏州周边的常熟、吴江等地也陆陆续续成立了20多个市民公社,甚至常熟的鹿苑乡、塘桥乡等地乡民也组织了乡民公社。

  随着市民公社的发展壮大,其办事范围逐渐扩大。市政建设方面扩大到开辟城门、修理城墙、修建公园、架设路灯、筹办自来水厂等等。社会慈善方面,诸如举办募捐、赈济灾民,购办米粮、平价销售,开设半济粥厂、施舍贫民,开办平民学校、职工夜校等等不一而足

  不仅如此,市民公社的政治影响力也在扩大。除了发挥自己联系商家、住户的优势,辅助地方政府征收税款、疏通金融、清查户口,对区域内的市政建设、治安城防等建言献策、补助经费外,一些市民公社还成立了商团,购买枪支、训令团员,成为重要的地方武装力量。各市民公社积极参与抵制日货、五四运动、五卅运动、赎路运动等重要的爱国进步活动的情形也屡见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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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清末民初的特殊时期,苏州市民公社以社区自治的形式填补了当时政府机构因政局动荡、经费支绌、制度缺失、统治不力造成的种种空白,但这种组织毕竟不是法定团体,也缺乏长期存在政治土壤。国民革命胜利后,南京国民政府加大了对各类社会团体的整治力度。

  1928年3月,这个“为外邑所未有”、特殊时期公益性质的组织,犹如昙花一现,在成立不到20年的时候就被迫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所幸的是,它的档案资料比较完整地保存了下来,这对当今社区自治乃至社会管理也能够发挥其积极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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