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8-08来源:历史趣闻人气: 我来评论
在夫权至上的古代社会,一段婚姻关系的解除主要出于男方的意志,因此离婚被称为“出妻”或“休妻”,被弃之妻称为“弃妇”。
当然,男子若想“休妻”,也得遵循一定制度,符合一定的条件。这是因为封建社会的“聘娶婚”习俗,以明媒正娶、六礼具全为条件,这样的婚姻普遍能够得到社会认可,所以离婚必须要符合古代的“出妻”制度,此即所谓的“七出”和“三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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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男子“休妻”,一般情况下有七条理由,称作“七出”。所谓“七出”,即“不顺父母,出;无子,出;淫僻,出;嫉妒,出;恶疾,出;多口舌,出;窃盗,出。不顺父母者,谓其逆德也;无子者,谓其绝世也;淫僻者,谓其乱族也;嫉妒者,谓其乱家也;恶疾者,谓其不可供粢盛也;多口舌者,谓其离亲也;窃盗者,谓其反义也。”
“七出”一词及其内容最早记载于《孔子家语•本命》。在古代,“七出”也叫作“七去”(见《大戴礼记•本命》、《烈女传•宋胞氏女宗》),又叫“七弃”(见《公羊传•庄公二十七年》何休注),虽然叫法不同,但内容是基本相同的。根据各史料成书时间推断,“七出”的确立当不迟于汉代。《唐律疏义》载有“七出”明文,说明至少到了唐代,按照“七出”条款“休妻”,不仅合礼,而且合法,谁也说不出别的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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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女方,但仔细分析一下,这些所谓的条件对女方非常公平。也非常不利。如“不顺父母”,对公婆不顺从或侍奉不周到,即使夫妻感情非常好,但公婆看着不顺眼,仍可以让儿子“休妻”。又如“无子”,则把婚后不育,责任全在女方。再如“有恶疾”,妻子婚后患了难以治愈的疾病,就可以被逐出家门。至于其他的“嫉妒”“多口舌”“淫”“盗窃”四类情况,妻子对丈夫纳妾嫖妓稍有不满,说话稍有插嘴啰嗦,与异性稍有亲密,甚至不经同意就私自处置家庭财产,都可以成为丈夫“休妻”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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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起来看,“七出”的基本点是维护夫权与封建家长制,是为保障丈夫特权制定的。“休妻”关键看丈夫的意思,取决于丈夫单方的意志。“七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男子“休妻”,但男子若想遗弃妻子,理由随手可得,离婚易如反掌,只需一纸休书即可。
但是,无论是男子掌握了妻子的任何“过错”,解除婚姻的理由再怎么充分,有三种情况是不允许“出妻”或“休妻”的,即“三不去”原则。据《大戴礼记•本命》载:“有所取(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意思是说,妻子因娘家无人,没有归处,不能被休;和丈夫共同守过公婆丧事的妻子,不能被休;结婚时男方贫贱,后来富贵,妻子不能休。《唐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可以说,“三不去”是从道德主义出发,对离婚的强硬限制,这对于已婚妇女来说,是仅有的一点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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