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民的玄武门之变:从法理上来看是正当防卫 李世民的玄武门真相

日期:2023-08-08来源:历史趣闻人气: 我来评论


  李元吉本是唐高祖李渊的第四子,其生母窦夫人有德有才,当李元吉出生时,相貌奇丑无比,窦夫人有观相之术,一看,李元吉的元神乃是一个灾星转世,长大后,将对李家不利,就不愿意抚养他,派人将他抛弃,李府侍女陈善意见弃婴可怜,偷偷将弃婴抱回抚养,李元吉才得以长大成人。

  窦夫人眼力果然不错,李元吉在成长的过程中,对李家确实起的是一个灾星的作用。据史书记载,李元吉“及长,猜鸷好兵,居边久,益骄侈。常令奴客、诸妾数百人被甲习战,相击刺,死伤甚众。后元吉中创,善意止之,元吉恚,命壮士拉死(勒毙),私谥慈训夫人。”也就是说主宰李元吉这个肉身的主元神没有人性,经常命令自己的下属相互残杀,死伤的人不少,就是李元吉自己也受过伤,他的救命恩人陈善意好意劝阻他不要害人害己,他不但不听,还下令把他的救命恩人杀害了,其心性比畜生都坏。杀人之后,又假惺惺给被他害死的人一个掩盖其罪恶的称号。更显其邪恶狡诈。

  李元吉不仅经常命令自己的下属相互残杀,还要打猎杀动物,杀百姓,据史书记载,李元吉经常与窦诞纵猎,“蹂民田,纵左右攘夺,畜产为尽。每射于道,观人避矢以为乐。百姓怨毒。不可与共守。”祸害社会。招人怨恨。他年纪不大,却淫毒异常,经常夜晚潜出,奸淫民女。还和其生父的宠妃有乱伦的行为。

  他妒忌之心奇重,忌恨其二哥秦王李世民功高盖世,不仅多次挑拨其父皇和其大哥太子李建成加害其二哥秦王李世民,还多次亲自下手部置杀害秦王李世民,据史书记载,“时秦王有功,而太子不为中外所属,元吉喜乱,欲并图之。”乃构于太子曰:“秦王功业日隆,为上所爱,殿下虽为太子,位不安,不早计,还踵受祸矣,请为殿下杀之。”太子不忍,元吉数讽不已,许之。于是邀结宫掖,厚赂中书令封德彝,使为游说,帝遂疏秦王,爱太子。

  元吉乃多匿亡命壮士,厚赐之,使为用。元吉记室参军荣九思为诗刺之曰:“丹青饰成庆,玉帛礼专诸。”元吉见之,弗悟也。其典签裴宣俨免官,往事秦府,元吉疑事泄,鸩杀之。自是人莫敢言。秦王尝从帝幸元吉第,伏护军宇文宝寝内,将以刺王,太子固止之,元吉愠曰:“为兄计,于我何害?”他他当着李建成面说是为李建成设计刺杀李世民,但早有人看出“元吉戾很,使得志,且不能事其兄。”他曾对其部下说:“但除秦王,取东宫如反掌耳!”东宫就是其大哥太子李建成,先杀二哥,再夺大哥之位,李元吉哪还有一点人味。

  李元吉干坏事天下第一,办正事的本领则是差得要命。唐武德二年(619年)三月,刘武周南侵,据史书记载,“时刘武周率五千骑至黄蛇岭,元吉遣车骑将军张达以步卒百人先尝之。达以步卒少,固请不行。元吉强遣之,至则尽没于贼。达愤怒,因引武周攻陷榆次,进逼并州。”元吉大惧,绐其司马刘德威曰:“卿以老弱守城,吾以强兵出战。”因夜出兵,携其妻孥,弃军奔还京师,并州遂陷。”

  李元吉指挥不当,临阵脱逃,导致李唐在黄河东岸之地几乎尽失,关中大震,甚至连高祖李渊都乱了阵脚,高祖认为:“贼势如此,难与争锋,宜弃大河以东谨守关西而已。”此时,秦王李世民临危不乱,独排众议,坚持要反击敌军。同年十一月,李世民请缨出战。不到两年,李世民就将刘武周击溃,大唐危机解除。

  李世民对此一再忍让,可李建成却步步紧逼。唐武德九年(公元626年),突厥侵犯中原,李元吉和李建成又使出一个挖空秦王府的毒计,李建成推荐元李吉率军抗突厥,李元吉要求让尉迟恭、程知节、段志玄以及秦王府右三统军秦琼等人与自己一同前往,检阅并挑选秦王帐下精锐的兵士以增强自己军队的实力。两人还密谋藉机杀死秦王,坑杀尉迟敬德等将领,此毒计被秦王李世民知道,定下防御之计。

  唐武德九年六月初四庚申日(公元626年7月2日),李建成、李元吉见一早就派四、五百兵士埋伏于玄武门,只等李世民一到便下杀手。千钧一发、性命攸关之际,尉迟恭等人不干了,他激愤地表示:“我不能留在大王这儿,陪着挨杀!”长孙无忌等人也认为,他们不仁,我们也可不义,应该先下手把他们除掉。在将士们的强烈要求下,李世民终于听从劝告:当李世民一行人来到时,李元吉先张弓搭箭射向李世民,箭没有射中。李建成、李元吉两人朝李世民射了三箭,幸好李世民早有防备,身穿铠甲而来,才未被射伤。混乱中,秦琼还射一箭,李建成当场死。李元吉见状想逃,被尉迟敬德一箭射死。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玄武门之变"。

  很多朋友喜欢从权力斗争来分析"玄武门之变",但笔者认为李元吉的个性才是关键问题:李元吉一生作恶多端,妒嫉心奇重,贪生怕死,好色乱伦,淫乱后宫,没有半点治国的本事,却有无数害人误国的毒计。而这个具有强烈妒忌心理且无德无才的李元吉为了夺取至高无上皇权,必须策划"玄武门之变"来首先消灭最大竞争对手功勋卓著的李世民,然后再夺李建成太子之位。所以笔者认为李世民和尉迟敬德在"玄武门之变"中的出手应该是出于自身安全的正当防卫,正所谓“物极必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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