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10-19来源:历史趣闻人气: 我来评论
还不知道:明朝养老的读者,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详细介绍,接着往下看吧~
无论是封建社会还是现代社会,人们始终离不开一个话题,那就是“养老”问题。
养老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夏商两代继承之,但西周才在制度上臻于完善。《礼记·王制》中说:“凡养老,有虞氏以燕礼,夏后氏以飨礼,殷人以食礼,周人脩而兼用之。”《周礼·地官·大司徒》中也说道:“以保息六养万民:一曰慈幼,二曰养老。”
在现代社会,国家福利体系比较完善,老人们可以去敬老院养老、领取政府补助等。那么,在封建社会,人们是如何处理老人问题的呢?为了安置老人,政府具体做了哪些措施?
今天,我们来详细地讲一讲明朝时期,老人的赡养问题。
首先,我们要清楚一个问题,那就是什么样的人才称得上是老年人?
老年人,按照国际规定,65周岁以上的人确定为老年。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老年人的年龄起点标准是60周岁,即凡年满60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属于老年人。
然而,根据明朝史书的记载,只要人到了十六岁,那么,就意味着这个人成年了。成年后的人就可以组建自己的家庭、生养孩子,可以参军打仗、缴纳税赋。到了八十岁和八十岁以上的人,则视为老年人。
根据明朝法令:
“八十岁以上的老人每个月可以领三斗酒、五斤肉。”
“九十岁以上的老人则在前者的基础上,额外领取帛布一趸。”
众所周知,由于古代流行近亲联姻,所以,古人的寿命一般不长,五、六十岁就可以视为高龄。因此,有人认为明朝对待老人的政策不好,并且,可以说是苛刻。
其实,事实并不是这样的。
明太祖朱元璋出身于贫苦人家,他深刻地体会到民间疾苦。因此,在建立明朝以后,他对老人的照顾可以说是有史以来比较好的。
洪武十九年,朱元璋颁布法令:
“凡是应天、凤阳城八十岁以上的人均册封为社士。”
“九十岁及其以上者封为乡士。”
“其余地区八十岁以上者则封为里士。”
洪武十六年时,朝廷再次明文规定:
“每年正月十五、正月初一,各地区必须为老人举办两次宴席。”
除此之外,官府必须对贫困老人作出额外补助:
“若是八十岁以上的老人没有产业,那么,他们每个月可以去官府领取五斗米、五斤肉和三斗酒。”
“九十岁以上的老人在此基础上每年再额外领取一匹布帛和五斤肉。”
而对于那些比较富有、有能力供养老人的家庭,官府可以酌情不予补助。但是,在法令施行的过程中,为了避免富人和贫民之间产生心理落差,官府一视同仁,均给予补助,
后来,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有所提高,国库充裕,所以,皇帝们不断改进该政策。
比如,明成祖朱棣登基后,颁发了这样一条法令:
“年龄在八十岁及其以上的百姓,可以到有司领取两匹绢、两匹布帛、一斗酒和十斤肉。”
此外,朱祁镇袭位后,颁布诏令:
“无论是士兵还是平民,无论是男人还是女人,只要达到八十岁,就可以到有司领取一匹绢、一斤棉、十石米和十斤肉。”
“九十岁以上的人则可以双倍领取。”
六年后,朱祁镇修改了这一政策:
“七十岁以上的百姓每年可以领取十瓶酒和十斤肉。”
“八十岁以上的人在前者的基础上,额外领取两斤棉和两斤布。”
之后,到了明宪宗十一年,朝廷下令:
“八十岁以上的人每年可以领取两斤锦和两匹布。”
然而,明朝如何处置对老人犯罪的人呢?自古以来,总有人虐待或者弃养父母。
针对这种情况,明律规定:
“凡是不孝顺或弃养父母的人,均杖罚八十大板。”
“虐待父母者,处以死刑。”
“诬陷或辱骂父母者,判以死刑或处以绞刑。”
那么,怎样的人才算是不孝顺父母的人呢?
根据明朝有关史书的记载,以下行为均为不孝顺父母的表现:
一、不服从父母的训导,顶撞父母;
三、自己穿上好的绢布,父母却穿破烂的棉布;
四、自己出门坐轿子或者骑马,父母却只能步行;
五、只顾自己享乐,不顾父母劳苦。
那么,若是老人没有子女,该由谁来抚养老人呢?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没有生养儿子,只有女儿,那么,则由他们的女婿或侄子来承担老人的赡养问题。如果,连女婿或侄子都没有,那么,就由国家出面赡养老人。
此外,明朝时期,如何对待老人的犯罪问题呢?
根据明朝法律规定:
“如果,年龄在七十岁以上的老人或残疾人随意诬陷他人,那么,就得按律处置,流放边境。”
“如果,年龄在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因为犯了罪被判处流放,那么,老人可以免于刑罚,改由他们的子孙代为受罚。”
“七十岁以上的人,因为犯了罪被判以流放,那么,改刑为坐牢。”
“八十岁以上的人犯了偷盗或故意伤人罪,均收入大牢。”
“八十九岁的人犯了死罪,到了九十岁的时候才被人告发,那么,不再计较此人以往的过错。”
“九十岁以上的人犯了死罪,那么,就免了他们的刑罚。”
现今,随着社会老龄化的日益加重,中国的老年人越来越多,所占人口比例也越来越高。截至2014年底,我国80岁以上的老年人达到2400多万,失能、半失能老人近4000万人。随着数量的不断增加,老年人面临着养老、医疗以及精神赡养等诸多社会问题,值得各界关注。
参考资料: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史·本纪第九》、《明鉴纲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