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变法不止商鞅,同样是法家申不害变法和商鞅有何不同

日期:2023-10-24来源:历史趣闻人气: 我来评论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带来同样是法家申不害变法和商鞅有何不同?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战国初期,各诸侯国为了应对日渐严峻的竞争局面,纷纷以改革来寻求富国强兵之道。务实、见效快的法家,成为了各国君主的首选。首先吃螃蟹的李悝、吴起,曾让魏、楚强盛一时;而公孙鞅踩在李、吴二人的肩膀上更进一步,他于公元前359年推行的变法,把秦国从被视为翟夷的西陲弱邦,塑造成气吞六合的虎狼之国。

  也许少为人知的是,就在八年后,身处中原的三晋之一——韩国也紧跟脚步,开始了变法。主持这一工作的是韩相申不害,因此被称为“申不害变法”。

  对于这一变法的最终成果,《史记·韩世家》中仅仅这样一笔带过:“国内以治,诸侯不来侵伐”;《资治通鉴》中则称:“十五年,终申子之身,国治兵强”。

  看似韩国通过变法实现了自保,然而就在变法的过程中,它仍被当时正走下坡路的魏国胖揍:公元前340年,庞涓伐韩,韩国五战不胜,不得不依附于齐国;而过了三年申不害去世,韩国更是逐步陷入了被秦国不断蚕食的泥淖。

  下面笔者尝试从变法本身出发,分析申不害与商鞅之道的不同内核,总结出其结果差异的必然性。

  同为法家,流派有别

  各类史料中,对于商鞅及申不害变法的相关记录篇幅相差悬殊。由于其对战国历史走向的关键性影响,前者被记载得极为周全,《商君书》甚至能历经两千余年流传至今。

  而申不害变法可没有这种待遇,对于其具体如何操作,史书中惜字如金。《资治通鉴》中用了八个字对其进行概括:“内修政教,外应诸侯”,可以理解为对内整顿政风,对外与各诸侯国四面逢源;而《史记·韩世家》中更是仅有四字真言:“脩术行道”,即:运用驾驭群臣的权术,实行法家治国之道。

  然而这一个“术”字,却点出了申不害变法的核心。“术”是法家的三大流派之一,另外两个是“法”和“势”。后来的法家集大成者韩非子曾说:“今申不害言术而公孙鞅为法”(《韩非子·定法》),即申不害是“术”派的代言人,公孙鞅则是“法”系的代表。至于“势”流派的宗师,则是赵国人慎到。

  本文重点比较“术”、“法”之差异。顾名思义,前者可以理解为国君操纵、掌控臣子的权谋之术,以虚实结合的方法,在不动声色中明辨忠奸、察觉是非,并采取让部下难以猜测却切中要害的举措;而后者的核心是以法令为依据,以赏罚为工具,将功名利禄与具体的功绩进行绑定,鞭策各阶层围绕国家战略目标而行动。

  我们可以发现,虽然目的都是为了驱动臣下为政权服务,但“术”的主体偏向君主个人,“法”则侧重于法律条文。史书对这二起变法代表案例的记录,就体现了这一差异:

  《资治通鉴》一书对申不害变法的记录篇幅极为有限,除了上文的精炼八字外,还列举了两个事例,但这两个事例的主角都是当时的国君韩昭侯。其一,申不害替自己的兄长求官,被韩昭侯以任官必须“修功劳、视次第”为依据拒绝;其二,当自己的一件皮衣破旧后,韩昭侯命人将其妥善保存,却不赏赐给臣子,理由是即使再微不足道的奖赏,也只能赐给有功之人。

  而商鞅变法则呈现出完全相反的特点,自秦孝公决定推进变法后,他的名字好像就从史书中消失了,无论是“移木赏金”,还是对太子的师傅动刑,主角首先是法令,其次是执行人公孙鞅,国君本人则更近乎隐形。

  主体的差异,背后是两种流派内核的区别。

  变革主体不同,内核大相径庭

  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韩非子·定法》)

  结合韩非子的这段话,笔者对两种变法流派的不同本质总结如下:

  第一,改革层面不同。申不害变法,最需要改变的是国君本人,要求其以才能选用官员,依据实际表现进行奖惩,对群臣进行鞭策,变法只限于统治者阶层;商鞅变法则是以法律条文来规范官府、民众的行为,以赏罚来保证这一体系的运转,是牵涉到整个社会的变革。

  第二,推行方向不同。虽然都被称为改革,申不害变法的推进方式是通过君主本人,以其意志规范政府的运行,由上向中,而未涉及到民众;商鞅变法是以法令规范作为各阶层的行为准则,虽然这个法令是国君意志的体现,但却是由基层开始推行,国君只需要支持变法、不要因私破坏法制即可。

  其三,监督机制不同。申不害变法信奉的是绝对的君主意志,所以落实的程度要看其个人的意识、臣下的规劝,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比如在申不害死后,韩昭侯就失去了自律性,公元前334年,在内外交困之际,他却大兴土木、修建奢华的门楼。

  商鞅变法的行动主体是官、民,所以监督起来毫无顾忌。秦国的监督体系堪称密不透风的大网:“吏虽众,事同体一也。夫事同体一者,相监不可”,即不能让官员互相监督,所以在秦国官吏监察民众,民众也要监督官员;“行间之治,连以五”,军队中五人为一单位,互相监督,一人出问题、全员担责任;“失法离令,若死我死,乡治之”,这是家庭成员间的对话,即一人违背法令,所有家庭成员都要连坐,所以亲人间也要互相监督...

  其四,血腥程度不同。以君王之术驾驭百官,除了升贬、奖惩外,偶尔只需要杀鸡儆猴,不会带来过多的杀戮。而商鞅变法涉及到全国的各个阶层,为了保证法令的权威,从变法伊始即伴随着血腥的屠戮;上至太子师傅:“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下到黎民百姓:“商君相秦,用法严酷,尝临渭沦囚,渭水尽赤”。

  其五,可持续性不同。冀望君主之术来促使政治清明,则很容易人亡政息,故此韩昭侯与申不害死后,韩国再也没有像样的管理者,其变法犹如昙花一现;而秦孝公去世、公孙鞅被杀后,其后秦国六代君主,虽性格迥异,但都未破坏变法的延续性。其秘诀在于以法令来管理国家,摆脱对君主个人的依赖。

  申不害变法,强调主观的帝王之术,没有客观标准,是“暗”的模式;商鞅变法则明文将功名利禄与具体的功绩进行绑定,打破贵族政治,明赏罚、令行禁止,以赤裸裸的功利诱惑,将秦国上下捆绑在国家意志上。

  那么既然秦国变法在先,韩国为什么不学习其套路?

  不同的起点,决定了迥异的道路选择

  作为第一个被灭的战国六强,韩国一直给我们以“悲情”的弱国形象,但在战国初期,它的实力并不比秦国差。在三家分晋时,韩国分得了原晋国中南部的疆域,大致包括包括今山西中部、河南西部、陕西东南部;西临崤山、东接齐鲁,地理位置显要。这些地区,自古以来是华夏文明发源的腹心,故而周王室也定都于其境内。

  再加上承接中原霸主数百年来的政治、经济遗产,韩国国土虽小,但经济发达、人口众多、技术先进,在资源上具有独到的核心竞争力:“地方九百馀里,带甲数十万,天下之强弓、劲弩、利剑皆从韩出。”(苏秦语)

  而秦国地处西陲,在变法之前土地贫瘠、地广人稀。《商君书》中曾这样对比:

  今秦之地方千里者有五,而谷土不能处二,田数不满百万......韩、魏...彼土狭而民众,其宅参居而并处。

  可见秦国的土地利用率极低,韩国则人口密集,土地得到最大开发。而在农耕社会,土地就意味着经济,意味着国力,更意味着战争潜力。

  在战国初期,三晋联合行动,击齐、伐楚,令各国头疼不已。在申不害变法之前,韩国除了曾被魏国兵临城下,还未吃过大亏。而秦国则不同,不仅被魏国以一国之力夺去河西、压制回关中,而且连周边的小国都瞧不起自己:

  河、山以东强国六,淮、泗之间小国十馀,......皆以夷翟遇秦,摈斥之,不得与中国之会盟

  除了实力不济,此前的秦国政治也相当混乱。春秋战国之交,秦国也落入了大臣专权的处境,经历了所谓的“四代乱政”;后来秦出公被大臣所杀,秦献公则因作战负伤而死。公元前262年秦孝公即位时,秦国可谓内外交困。

  用个可能不恰当的比喻:在变法前,秦国是个人见人厌的穷屌丝,韩国则是祖上风光无限的富家子。家底不同,后者应发展的更好才是。

  然而就如我们常说的规律:生于忧患、死于安乐。内忧外患、危机重重的秦国,更愿意接受彻底的变法,扭转自身任人欺辱的窘境;而条件优渥、衣食无忧的韩国,则安于现状,只愿意进行小修小补。

  因此,在变法开始前,秦国君臣经过论战,达成了如下共识:

  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

  即:只要能富国强民,以前的所有老规则都可以抛弃,这是一种务实到极致的改革观。而韩国则在开展申不害变法时,对源自原晋国的法度并没有做任何改变,韩非子曾这样说:

  韩者,晋之别国也。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

  新旧法并存,造成了这样的结果:具体到某一项事务时,若以新法为基准有利,大臣们就就遵守新法;反之,则转向旧法。就这样,国君与大臣之间斗智斗勇,以权谋较高下。若侥幸遇上能压制群臣的君主,术道尚可以施行;若君主能力有限,那么国家机制就会步入权贵们最欢迎的节奏:维持阶级固化、保证既得利益

  结语:“术”与“法”的流派之争,实际上是“权谋”与“信用”的对决

  基础的高下,滋生了迥异的改革动力;现状的差异,促成了不同道路的选择。同为法家变革,但申不害变法,本质上是以权谋驾驭政治;商鞅变法虽然也是为了君主服务,但其实现的途径,是通过法治确立规则,并以君主的权威确立政权的信用,如公孙鞅所说:“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商君书》)

  司马光说:“用国者义立而王,信立而霸,权谋立而亡”,所以万乘之劲韩,虽然经历了轰轰烈烈的改革,却落得不断被蚕食、最终家底消耗殆尽的惨境;曾经穷僻之弱秦,则以壮士断腕的决心,逐渐国富而兵强,最终一统天下

  古时治国如此,如今为人处事也同理。与其绞尽脑汁研究权谋,不如踏踏实实确立规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