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古代婢女制度到底是什么样的 男子不能娶这类的女子

日期:2023-11-19来源:历史趣闻人气: 我来评论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带来古代婢女的文章,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多妻制,这便意味着,一名成年男性可以同时拥有好几位妻子。而古代的法规,还专门设定了“正妻”和“妾”,来区分不同的妻子。

  几乎每个朝代,家里的“正妻”,都是地位和权力最高的那名女性。这一点在皇宫之中,体现得最为明显:皇后专有的地位和权力。作为一家之主的男人,不管他如何宠爱其他人,而“正妻”却只有一个。对外而言,这个家庭的女主人便是正妻,掌管家庭繁琐事务的人也是正妻。

  可以说,家庭里除了男主人权力最大之外,便是“正妻”了。

  然而,仅次于正妻的,称作姬妾,俗称“小老婆”,而剩下的便是婢女和歌伎。婢女和歌伎们的地位相当低下,从一定程度上讲,她们是家里的奴隶。男主人可以随意地处置她们,而婢女的出身来源,多数则是买卖得来。

  一旦某个女性被当作婢女买卖,她便等于被迫签定了卖身契,成为了一件商品、一个物件,从此,不再拥有人权。另外,她们还可以被再次买卖或者转让,甚至,在古代的一些朝代,即使她们被害死,不仅没有人会追究下去,还会放任杀人凶手逍遥法外

  除此之外,更加残忍的是,一旦某人成为了奴婢,她将永远无法翻身。如果,哪个奴婢在一个家庭里,被破格提了身份,那么,家庭的主人有可能因此遭殃,甚至,被官府追究责任。在《礼记正义》中的《内则》,写了这么一句话:“聘,则为妻。奔,则为妾。”

  翻译成白话便是:如果,男女通过正规的婚姻,双方出了聘礼结婚,那么,女方则是正妻。但是,如果没有,也就是通过句子中的“私奔”方式,成为了男方的妻子,那么,女方只能是妾了。这正是为什么影视作品中,古代男性喜欢上某人之后一定要同她结婚、办喜事,而不是私奔的原因了。

  因为,古代正妻被赋予了“上事宗庙,下继后世”的责任,而侧室的妾,则是相当难听的“以色事人得幸者”。这样的评价,在当时社会,就是在骂人。正妻的地位,在唐朝时期被尤其重视,而相应的,妾的地位,也就被贬低了许多。

  在《唐律疏议》中规定:如果主人越过官司直接杀了婢女,如果婢女有罪,主人要被“杖一百”;如果婢女无罪,则至多关入监牢一年。如果,不想进监狱,还有花钱赎罪的选项:一年徒刑需要赎铜二十斤。

  在古代,婢女们几乎没有任何依靠,连她们的处境都是十分危险的。那么,这该怎么办呢?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可以拯救她们,这就导致唐朝时期出现了许许多多的“悍妇”。正妻在与侧妻等人的斗争中,永远处于优势地位,“杀人无需偿命”的优越条件,甚至,让许多“正室”做起了杀人的勾当。

  对此,家中的男人也无可奈何,既“不违法”,也无法从“道德”的角度去批判她们。

  在皇宫中,宫斗是一种客观的存在。皇后便是正妻,她是唯一一个能和皇帝单独相处的妻子,而其他的“妻子们”想要陪皇上,则需要通过皇后这一关。到了明清时期,这个制度比较完善:皇帝先选侍寝的嫔妃,然后,把名单递给皇后,皇后加盖自己的印之后,才算通过。

  想必许多皇后,也为此干过不少见不得人的坏事。

  虽说,皇帝后宫“三千”,但是,普通人却并非如此,而且,普通人纳妾还是有制度限制的。在通常情况下,大夫只能纳两妾,而士族只能纳一个妾。普通的平民,也只有在年过五十仍无子的时候,才能纳妾。另外,所有的妾并不能陪丈夫睡一整晚,待丈夫入睡后,她则必须离开。

  不能过分宠幸婢女这件事,在古代是一个通识,而男人们,也都很在意这个规矩。但是,古代那么长时间,那么多人,总有那么几个人敢于打破人们的常识,敢于突破自我试图证明超越时代是可行的。

  当然,他们都失败了。

  乔知之,身处唐朝时期,以文词知名。著有文集二十卷,以《旧唐书·经籍志》传于世。生平略见《旧唐书》本传、《朝野佥载》卷二、《本事诗》、《唐诗纪事》卷六。

  但是,他却爱上了自己的婢妾——窈娘。

  窈娘身份低贱,当然不能被纳入妻室。而乔知之,当然也懂得这个道理,于是,决定打一辈子光棍。可后来,窈娘被武延嗣强取豪夺,被逼自杀。在没人发现的时候,武延嗣便假装命人寻找窈娘,最终,发现了窈娘的尸体和自杀投井时携带的乔知之写给她的情诗。

  然而,武延嗣因没有得到窈娘,便恼羞成怒揪出了乔知之,把他诬陷入狱。最后,乔知之被抄家,族人也牵连入狱,一律处斩。

  这件事被传开之后,许多人对此事唏嘘不已,也对不能喜欢女婢这件事深信不疑

  除此之外,即使是出身高贵的女婢,也是无济于事的。在唐朝的笔记小说中,有一位名叫霍小玉的女子,父亲是堂堂的霍王,可是,她的母亲却是王爷的“宠婢”。因此,在父亲去世之后,霍小玉便被夺去了王府小姐的资格,不仅母女俩被赶出王府,连霍小玉也沦为了娼妓,孤苦一生。

  可见,在古代,身份地位对于一个人的一生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女人。

  参考资料:

  【《说文解字》、《礼记正义》、《明会典·律例四》、《大清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