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11-24来源:历史趣闻人气: 我来评论
历代的治盗法律,既有沿用又有创新,其中有几种法律内容,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当做“仁政”、“德化”大加宣扬。这几种法律是:赦刑,包括大赦、特赦和曲赦;赎刑,可以用铜、绢或金钱赎减乃至赎免刑罚;首匿,犯罪者的亲属可以隐瞒犯罪者的罪行;区分刑事责任年龄。以上四者,除了区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矜老”、“怜幼”的人道主义以外,都起了纵容、包庇犯罪作恶的历史作用,是封建法律极端专制和等级性、宗法性的表现。下面随小编来看一下大赦的害处都有哪些?
小偷被拘待刑,惯偷大盗戴枷等死,常常会由于一纸诏书,使他们脱去刑枷,一身轻松地走出大狱死牢,连一丁点赎金也不必交纳,就可以变成自由人。不但小偷小盗会忽然遇上这种做梦也想不到的好运,就连那些杀人放火的大盗、欺善杀人的恶棍,也会遇上这样的好运。这种好运是从哪里来的,是从皇帝那里来的。皇帝遇到重大庆典,或者国家遇到重大灾难,甚至只是生了一场病,都会大赦天下。赦,又称为“宥",《尚书.尧典》中已有“流宥五刑”和“眚灾肆赦,怙终贼刑"等话,“流”是流放;“宥”是宽恕、赦罪;“眚”是过失,疾苦。这几句话的大意是,对罪犯要区别对待,罪行严重的要流放,罪行轻微的可以宽赦;过失犯罪或小罪要赦,罪重而又不悔改的要严厉惩处。
这里的赦免和严惩,是对各种罪犯而言,自然也包括窃贼。当时的赦免,只是用于罪行较轻又肯于悔改的罪犯。后来,赦的内容不断有变化,如《周礼》中规定,对罪犯要“三刺”、“三板”。“三刺”是多次审问,弄清犯罪事实及情节轻重;“三教”是重点赦免幼小及有病者、老年人、智能低下者这三种人(《地官.掌刺》,应当说这也比较合理。但《地官.司市》中又规定:国君过市,则刑人赦。“市”,是当时都城中特定的商业街区,又是处决犯人的地方,国君由于某种原因要经过“市”,被处死或处罚的犯人就可以得到赦免,因为处决或处罚犯人这种残酷的事情,是不能让国君看到的。秦朝严刑酷法,“赭衣半道”,路上的人有一半是穿紫红色囚犯衣服的。这些囚犯当中,有不少是因受残酷压迫而成为“窃贼”和“劫盗”的。
秦末参加农民起义军的英布,就因做“盗”受黥,彭越也曾在巨野泽为盗。大批囚犯被押解北部边境地区修筑长城,到骊山修建宫殿。秦世二年, 陈涉发起大规模农民起义,派遣周章率领数十万人的起义军向咸阳进发。开始, 各地报告说农民揭竿而起, 秦二世不相信,怒气冲冲。及至起义军攻到离骊山不远的地方,将军章邯提出,战事十分紫急调发附近各地的军队抵抗已经来不及了时,可否赦免骊山的数十万刑徒,把他们编到军队中去抵抗起义军?秦二世同意了,立即公布大赦天下的诏书,这次大赦,单是骊山被赦囚徒就有数十万人,加上修长城及其他工程的刑徒,几乎有百万,是历史有记载的涉及人数最多的一次大赦。秦二世为了垂死挣扎,把包括盗窃、劫盗在内的服刑犯人全都赦免了。
汉朝自建立起,屡次进行赦或大赦,仅汉高祖在位的十二年间,就赦了九次。 在汉高祖的九次大赦中,只有两次是有条件的,是十年, 太上皇(汉高祖之父)崩,“赦栎阳囚死罪以下”,因为太上皇生前是住在位于栎阳的宫殿里,因而栎阳的所有囚徒都因太上皇死而享受了皇恩。另一次是十一年,淮南王英布造反,“赦天下死罪以下,皆令从军”。“从军”虽然使得被赦者不能马上回家团聚,享受良民生活,但这些亡命之徒和窃贼上了战场,会获得立功受奖的机会,捞个一官半职, 就又成了人们难以揭他老底的人上人了。
汉高祖崩,太子还没有来得及举行即位典礼,就宣布大赦天下。此后西汉的历代皇帝都曾“大赦天下”,还有一些赦免部分地区或某些等级罪犯(如非死罪犯人)及减刑的诏令。立太子赦,立皇后赦,新皇帝即位赦,老皇帝死赦,皇帝生病,纪年改元,遇到自然灾害,都会大赦,借以粉饰太平。据统计,西汉十三个皇帝(含昌后、孺子婴)二百一十四年间,大赦超过了七十次,平均不到三年就有一次。但是,不分皂白地一律大赦,虽然无辜者、受害者及迫于饥寒而犯法的人脱去囚徒之苦及杀身之祸,但是放纵了那些作恶多端的坏蛋。因为不管在任何时代,这些人都是应该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这些作恶多端的坏蛋,包括惯偷劫盗,并不会得赦就痛改前非,而会继续作恶,受害的对象自然是无依无靠的平民居多,有财有势者也不能完全幸免,他们要劫财,自然主要目标是有财者。有远见的贤士早已指出这种大赦的害处。东汉政论家、文学家、进步思想家王符,只是位“潜夫”,即无权无势的普通知识分子,他的论述虽得到不少正直之士的支持,却被汉朝及此后各代朝廷视为野人炙背的陋见,置之不理,不停地用大赦天下来彰显“仁政”和“德化”,这实际上是助纣为虐,残害良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