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周公之礼指的是什么

日期:2023-11-04来源:历史趣闻人气: 我来评论


“周公之礼”通俗指夫妻同房,做爱,产生性关系。“周公之礼”是汉语中关于性关系的1种委宛说法,有点戏谑的意味。

相传西周初年男女滥情,但是周公发现这样不行,因而规定:男女在结婚前不能随意产生性关系,除非到了结婚当天才行。后来人们管这个叫“周公之礼”。

考究意义

周公始创了中国式的法律思想和政治制度体系,完成了“礼”的第3次变革。他从禁酒到制礼,确立了“形而上之礼”的“礼制”理论,他假“祭礼”为“人礼”,用以规范人们的社会地位、等级、行动、人域间的社会关系,他变原始意识中法自然、法天观念为人法法则,由情势规定本质,用结果掩盖缘由,寻觅到并肯定了西周社会阶级统治的理论原则,还因之创建了西周“形而上之礼”的礼制政治法律制度。这类制度我称之为“礼法”规范。

周公之礼,是物资气力的最高表现情势,是1部份人对另外一部份人进行统治的工具。作为阶级的意志,它超出于平民百姓之上,服务于姬周宗法统治,具有强烈的强迫力。他把姬周团体的意志和利益全部融会于礼当中,以尊尊、亲亲、贤贤、嫡长世袭、男女有别构成礼之本体。由之者,谓之“民彝”,非之者,谓之“非彝”。结果是“礼之所去,刑之所加也”。其本质特点是“保护”与“限制”。

周公之礼,就其组成部份言,主要包括假定、处理两个部份,而很少明确规定制裁(现代法理学用语)。这说明西周的“刑”与“礼”是分离的。“刑”、“礼”之辩,很早就成为法律史研究的重要课题。据我认为,2者不是同1概念,但2者也不是对峙概念。如果说法应当由假定、处理和制裁3个部份组成的话,那末,年龄之前,中国历史上的礼、刑实是1致的,2者是逻辑关系、因果关系、前后关系,是同1范畴的两个组成部份(和刑相平列的还有“兵”)。

刑、礼分行周公之礼指的是什么离的法律特点,在西周史籍中表现特别明显。《周礼》、《仪礼》是有关假定、处理的专门规范,1般不触及制裁。而另外,西周的《刑书》(即《9刑》)(已失传,可从《吕刑》中见端倪),则专门规定了刑罚制度。刑、礼分离,是周公“德治”、“礼制”政策的重要内涵。

礼的目的在于“强化”和“保护”,为此,避免犯法,应是周公“礼制”的创新。1方面,他以怀柔的强化性规范——“礼”掩盖着残暴的强迫性规范——刑罚、兵伐;另外一方面,他利用人们普遍存在的虚荣、自尊心理,根据宗法亲宗的宗法制度,强行划分了人的阶级等级,并引申出了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法律原则。即,礼是对贵族阶级的抬高,而刑则是施于平民阶级的羞辱。在法律的意义上讲,礼是对“民彝”的保护,而刑则是对“非彝”的羞辱。

周公之礼根据其所调剂的社会关系,是有关人身行动、生活方式和政体、组织机构及其附属的实体规范,是治标而非治本的“法人则圣”的人身法法则。

传承历史

结合初民婚配的发展史实来考察这类民间传说,仿佛不无道理。考古发现,如半坡和马家窑类型的文化遗存中,都有摹拟葫芦整体和纵剖面的陶制器物,有人就认为这是人类原始的交媾符号;而在漫长的风俗实践中,葫芦也常常扮演男女结合意味物的角色,如有些地区在男女新婚之夜,婆婆要向媳妇赠送葫芦形状的“礼馔”,上面既有莲花1朵暗示女性,又有崛起物1个表示男性;有些地区姑娘出嫁时,要佩戴绣有葫芦的织物;还有些地区流行着在洞房梁上悬挂木勺的风俗,也可看做是葫芦瓢的演化。

另外,后人常称夫妇同房为“周公之礼”,虽然带有戏谑意味,但也能说明古人对此事之伦理性质的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