佃权的拼音: diàn quán
1、地上权人或永佃权人得向土地所有权人请求相当之补偿.
2、清代归化城土默特地区的土地出租中永佃权是普遍存在的,出租土地者主要是蒙古族。
3、二设定定期之永佃权及地上权取得之各种所得,视为租赁所得。
4、第108条于一宗土地内就其特定部分申请设定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或典权登记时,应提出位置图。
5、在笔者看来,农地使用制度的稳定需要赋予农地权利人物权性质的权利,永佃权无疑是一种较优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