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的拼音: gōng fǎ
公法[gōng fǎ] 公法 公法主要是指调整国家与普通公民、组织之间关系以及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之间关系的法律,私法主要是调整普通公民,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公法和私法是民法系国家通常的法律分类方法。近年来在中国法学界,公法与私法也成为划分中国法律的方法。关于分类的标准,众说纷纭。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说“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
1、 公法不得被私人简约变通。
2、 航空法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部门,既包括公法又包括私法,既包括国际法又包括国内法.
3、 借走的书籍包括“万国公法”,国际关系专题论文和英国下议院议员辩论大卷册。
4、 国家自然资源不仅需要公法保护,而且需要以私法形式进行规制.
5、 税的本质应为无对价的公法之债.
6、 按照万国公法规定,国家无法改变自然的义务,尽管是通过协议,也不能单独或合议解放其应负的义务。
7、 “示壬妣庚”作为商族第一个先公法定配偶出现的女性祖先神,其地位明显高于其他先妣。
8、 除了受制于万国公法外,征服者之意志即征服地之法律。
9、 信赖保护原则是私法之“诚实信用原则”在公法领域的转化和延伸。
10、 美国宪法强制总统有义务认真遵循万国公法,然,赋予总统独立解释的自由,以行使该职权。
11、 根据充公法律规定,休眠账户归国家所有.
12、 税法显属公法,在税法中引入债权制度,提出税收债权债务理论,打破了我国传统的“税收行政权力”学说理论,成为税法学界争论的重要课题。
13、 国际公法的制定使国家间的事务往来有法可依.
14、 国际法律科由国际法律专员掌理,负责就国际公法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见。
15、 本文试图从行政法史的角度挖掘清代盐政中的一些公法问题。
16、 美国领导人们不但承认,而且认真遵循万国公法。
17、 公法还包括了证券法、劳动法和反托拉斯法.
18、 国会应有权力界定及惩罚违反万国公法。
19、 在构建我国的会计监管框架时有必要融合公法和私法两种手段.
20、 国会被赋予权力界定及惩罚违反万国公法,因此给予该法明文宪法承认。
21、 征服者和被征服地区之关系并非依照万国公法执行,而是依照征服者的宪法及法律去实施。
22、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在国际公法中是不同寻常的,因为它们赋予私人投资者在一个国际仲裁机构中提起仲裁的权利。
23、 法律还经常被分为公法和私法.
24、 劳动法,农业法和社会保障法等领域有时被认为是公法和私法领域的混合。
25、 儒家恕道与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传统有着内在的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表现出鲜明独特的公法化的个性特征。
26、 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是导源于民事实体法中的私法自治原则,而又经过诉讼法公法性改造的程序性权利。
27、 侧岛秀展说:松本外相指出,尖阁列岛在历史上,以及就国际公法而言,是日本的一部分。不存在需要解决的领土纠纷。
28、 近30年的时刻里,伊莉莎白成功地令两大天主教强功令国法公法国和西班牙互相厮杀,从而免于英国卷入任何首要的欧洲国的冲突。
29、 为此,他主张师夷“制夷”、利用列强之间的矛盾“以夷制夷”、利用国际公法以夷约制夷的外交策略。
30、 在我国,税收法律关系即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一学说已经逐渐得到理论界的认同,这就凸显出税法的“行政契约性”。
31、 何至坐视彼族越九万里而群逞披猖,肆其非分之请,要以无礼之求,事无大小,一有龃龉动辄称戈,显违公法哉?故议院者,大用之则大效,小用之则小效者也。
32、 所有以前中国与德、奥2国所订条约以及与中德、中奥有关的其他国际条款、协议,依据国际公法及惯例,一律废止。
33、 故当今之时,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
34、 9月20日,石川伍一在天津小西关西教军场,按国际公法被执行枪决,刘树棻被“绑赴市曹”砍头。
35、 主公饶命,义知错了,义酒后失言,主公法外开恩啊!
36、 2010年12月25日因应县市改制,让原来的台北县乌来乡、台中县和平乡、高雄县茂林乡、那玛夏乡与桃源乡都丧失山地乡公法人地位,剥夺原住民选举权。
37、 《越来草堂笔记》,普宁梁丰撰,记海上异域庙堂故事,描写委曲,叙次井然,用太史公法,而以异述,变幻之状,如在目前;偶述琐闻,亦多简洁,故读者耳目,为之一新。
38、 办理中外交涉案件,悉照公法和约,准情度理,秉公判断,虽百般恫喝,不为所摇。
39、 例如,鉴于当时修订不平等条约及撤废领事裁判权的社会公意,国际公法学界对此类问题投注大量精力且成果颇丰。
40、 同日,蒋介石宴请国联调查团,恳切说明中国拥护国际公法公约及世界人道正义之素志始终不懈。
41、 为了提高教学水平,陈绍宽请来了日本海军大佐寺冈谨平和海军法律顾问信服淳平来讲授军事和国际公法。
42、 然后集群策群力,兼延西国著名状师,遍考中、西律例及条约公法诸书,据理持平,定为《中西交涉则例》一书。
43、 既背公法,复伤害吾人民,我政府责善之深心,至是实己绝望。
44、 所有以前中国与德、奥两国所订条约以及与中德、中奥有关的其他国际条款、协议,依据国际公法及惯例,一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