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2日,由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已经通过了表决,并且向全市公布出来,于2019年的3月1日起就已经开始实施。对之前出台的物业管理规定做了一些修改,具体表现如下。
一、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的职责。
1、要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
2、建立完善本市物业管理分级培训体系。
3、指导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4、指导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开展自律性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职责。
1、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务组委员会的组建和换届改选,办理相关的备案手续。
2、参加物业承接检查工作,指导以及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
3、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节和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处理物业管理相关的投诉和举报。
三、小区业主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展示会议报告,以及年度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处理,业主大会的日常管理事务。
3、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及时了解业主和物业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也监督和协调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
上海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不仅仅做了一些修改,同时还增加了一些条款,增加的条款如下。
1、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物业服务的活动实施监督和检查。
2、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之前,业主委员会应当拟定选聘的方案,选聘的方案应该包括物业公司的信用状况,管理人员的配备,以及管理的实际要求,以及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3、物业服务收费应该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之下进行协商,并且要在合同里面有所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