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寒冷的冬季里,北方往往是借助暖气来驱走室内的凉意,北京是首都城市,自然在方面有作出相关规定。那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是什么开始实行的呢?接着就通过下面内容,来看看吧!
该管理办法是在2010年四月份正式开始实行的,但相关内容却在前一年的市政常务会上就已通过,针对本市情况而制定的办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市民的取暖,同时又对行为作出约束,实现规范的供热采暖,将资源充分利用。
其中供暖属于市民的正常需求,而供热则关乎到公众利益,因此在管理上,实行统一制,保证业主使用安全,同时实行节能减排,将资源合理利用,充分体现环保意识,大力发展新事业。
而在供暖段内,若住房属于国标设计,供暖单位应保证住房各个空间的内部温度和相关标准温度一致,但因突发情况而造成的内部温度不一,则可除外。若业主对供暖温度还有别的要求,应和所供单位进行约定,再来执行。
通常情况下,在供暖期内,室内温度应保持在十八度。其中外界温度大于零下七度,室内温度应在十八度以上;若温度在零下九度到七度,室内温度应不小于十六度。若外界温度低于零下九度,而室内供暖温度未达标的话,供暖单位无违约,但因提供证明。
关于费用的收取,供暖单位往往会委托相关单位进行代收,因此工作人员应告知用暖业主相关代收单位。而相关单位不能收取相关手续费,若无授权委托代收的话,单位是无权收取暖气费的。当业主缴纳供暖费,获取的发票往往是国税印制的,受法律保护,无需担心乱收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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