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民间盛行冥婚,举行冥婚的目的是什么

日期:2023-10-12来源:历史趣闻人气: 我来评论


  冥婚的历史相当久远,又称为“鬼婚”、“阴婚”或“配阴婚”等,根据冥婚对象,还可以细分为死者之间的婚配、死者与生者之间的婚姻两种。中国历史上最早与冥婚有关的文献,可见于《周礼.地官.媒氏》:“掌万民判,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禁迁葬者,与嫁殇者”,可见周代时人们已有冥婚行为,尽管朝廷以“违礼”、“乱人伦”等方式禁止,但其在民间依然盛行。

  汉代经学家郑玄对《周礼》注释说明:“迁葬,谓生时非夫妇,死既葬,迁之,使相从也。殇,十九以下,未嫁而死者,生不以礼相接,死而合之,是亦乱人伦者也”,他特别说明,迁葬与嫁殇皆为冥婚的方式。而迁葬为生时本无关系的男女,只因均未成婚而死,便由生者(死者家属)决定结合,于是迁其骸骨葬在同个墓穴中,使其在阴间成为夫妻。而嫁殇则为生前已有婚约,惜未成亲而死,而由家属为其举行婚礼,但郑玄认为行冥婚的死者双方生前并无关系,无论是死后一起合葬还是生者与死者成婚,皆有违人伦。

  尽管汉代冥婚记载相当稀少,且有众多学者反对冥婚,不过1947年在洛阳市李屯发现的东汉墓葬显示,汉代也有冥婚行为,且以东汉末年曹操替爱子曹冲举办的冥婚最为知名。

  史载曹冲十三岁因病过世:“(曹操)言则流涕,为聘甄氏亡女与合葬,赠骑都尉印绶,命宛侯据(曹据)子琮(曹琮)奉冲后。二十二年(217),封为琮邓侯。黄初二年(221),追赠谥冲曰邓哀侯,又追加号为公”,曹操在文昭甄皇后(曹丕之妻甄氏)的亲属中,挑选一个亡女成为曹冲之妻,并要曹冲的同母兄弟曹据,把儿子曹琮过继给曹冲。

  不过曹操本来相中的媳妇并不是甄氏亡女,而是东汉名士邴原早夭的女儿,但被邴原以遵守儒家礼制为由拒绝了。邴原称:“合葬,非礼也。原之所以自容于明公,公之所以待原者,以能守训典而不易也。若听明公之命,则是凡庸也,明公焉以为哉?”,虽然邴原拒绝了这门婚事,但之后还被任命为丞相征事。

  而魏晋南北朝的冥婚现象,可以从志怪小说《搜神记》看出端倪。成书于东晋的《搜神记》共收录《紫玉》、《驸马都尉》、《谈生》、《崔少府墓》等四则冥婚故事,女主角的身份皆是出身高贵的女鬼,与出身平凡的男主角谱出一段人世间完全不可能发生的人鬼相恋故事。

  比如《谈生》,男主角谈生是个40岁还尚未取妻的老书生,某天半夜有位年纪十五六岁的少女突然出现,表示要嫁给他,但条件是三年内谈生都不能拿火照她,谈生想了想便答应娶她为妻。很快地两人结婚二年生下一子,期间谈生如约皆未拿火照妻子。但长时间下来,谈生非常好奇妻子的样貌,在好奇心驱使下,谈生便趁妻子睡着时偷偷拿火照了一下,赫然发现妻子上半身是个美丽的少女,下半身却是白骨,非常害怕。妻子惊醒,哀叹表示夫妻缘份已尽便要离去,但不舍儿子,于是拿出一件华美衣物交给谈生,要他把衣服卖掉好好把儿子养大,然后撕下一片衣角当纪念便离开了。之后谈生便拿着衣物到市场上卖,结果被睢阳王发现这身华服是他女儿生前的衣物,要谈生老实交代,谈生便把与妻子发生的事情向睢阳王说明。但睢阳王不信,亲自到女儿坟前查看,发现坟地完好无损,不过打开棺木发现里面竟有华服的衣角;睢阳王又唤来谈生的儿子,发现样貌和女儿长得十分相似,便相信谈生说的话,认他做女婿,还荐举外孙当上侍中。

  尽管《谈生》为虚构的故事,但其故事结尾点出了为何民间仍有冥婚的原因之一。虽然冥婚无法“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但除了有生者对亡者的不舍外,冥婚最大的功用仍与一般婚姻相似,即通过死者搭起两个家族之间的姻亲关系,带来家族利益。以唐代冥婚为例,当时门第观念极重,望族相互婚配仍讲究门当户对。比如唐中宗的第二任皇后韦后,在中宗被废黜后,境遇相当凄惨。武则天不仅流放中宗一家,也流放了韦后的家人到遥远的钦州(今广西钦州市)、容州(今广西玉林容县、北流市一带),在这段期间内,韦后失去了父母与手足。于是神龙元年(705)中宗复辟后,韦后便大费周章地为早逝的兄弟姐妹举行冥婚,如韦洵冥婚中书令、鄼国公萧至忠(兰陵萧氏)的第三女、韦泂冥婚太子家令崔道猷(清河崔氏)第四女等。

  韦后为手足挑选的婚配对象,皆是当时社会上拥有极高声望的世家大族,如兰陵萧氏为南朝至唐代的名门望族,还建立南朝齐、梁两代;清河崔氏则属五姓七族之一。与世家大族冥婚,仍然可以为韦后家族京兆韦氏带来提升作用,如韦泂与清河崔氏第四女冥婚,其改葬队伍空前绝后,韦后把弟弟的婚事举办得相当风光,也为崔、韦两家在京兆获得极大的影响力与社会声望。

  中国冥婚长久的发展历史,除了抚慰众多亡者家属的心灵,还有通过亡者,为双方家族带来实质的社会、政治利益,并巩固家族声望,或为统治者拢络臣下的政治工具,这也是今日民间冥婚所没有的特色。如今中国大陆部分农村偶有贩卖、偷盗女尸以“配阴婚”的陋习,即为古代冥婚的遗绪,以当代的眼光看来,既迷信又违法,实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