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11-02来源:历史趣闻人气: 我来评论
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小编带来的古代的刑事诉讼法。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而出现的,在国家与法律产生以前,没有犯罪和刑罚概念,也就无所谓刑事诉讼。在原始氏族社会,由于没有调整人们行为规范的法律,所以人们常常通过“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和血亲复仇。随着私有制的产生、阶级的分化,统筹解决各种社会关系的国家和法随之产生了。
军队、法官和监狱是国家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形成的三大象征。根据历史文献的记载以及出土文物的验证发现,早在夏朝以前就已经产生了国家与法。从大量文献记载和考古发掘的实物看,我国的国家起源应该在距今5000年前的黄帝时期,也是我国法律起源的最早时期。黄帝《李法》记载:“壁垒已定,穿窬不由路,是谓奸人,奸人者杀!”(对军队的营垒已经筑好,穿壁墙不从正路走的人,定为奸人,对奸人的刑罚是杀。)这一规定显得比较原则、简单。但黄帝时代用兵极广,战争频繁,而战争讨伐就是用兵,用兵就会产生军法与刑罚,即所谓的“刑起于兵”。所以,法律与刑罚是与国家的产生相辅相成的,国家统治的确立需要由法来保证,而法则需要国家的强制力来执行。
因此,我国的法始于黄帝时期,战争结束后进入距今4500年的稳定发展的尧舜时期,战时的军法被逐渐改编完善成为了平时处理各种纠纷和处罚各种犯罪的法律,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也因此产生。
所以要说最早出现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应该是在尧舜时期,但那时,刑法我与刑事诉讼尚处于初创阶段。与尧舜同时代的苗民在君权与神权的冲突中,君权取得了胜利,开始创建了以肉刑为主的中国最早的奴隶制五刑,后尧在苗民五刑制的基础上又制定了五种刑罚,即“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尧舜时,理官则谓之为'士',而皋陶为之”,即在尧舜时期,我们就已经有了掌管刑法的法官-皋陶。而士在古代即是司法长官,也是军事长官。
从有据可查的文献资料表明,尧舜时期我国就有了刑和罪的记载,又有了审理刑事案件的法官“士”,因此,尧舜时代就已经产生了我国最早的刑事诉讼。
其实确切的说,我国古代并没有一部专门的刑事诉讼法典,但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却都存在有关刑事诉讼的各种法律规定。历史上的一些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对于我国现代制定刑法也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
“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将历史优秀文化进行继承与发扬是我们现在的时代使命。